
快来领奖!2025年张家界市旅游发展奖励兑奖咨询电话公布
2025年张家界市旅游发展奖励兑奖咨询电话公布
快来领奖!
各位旅游行业的伙伴们“久等了”
您是否曾精心策划线路,只为让更多游客领略张家界的奇峰秀水?
是否曾用心创作内容,将绝美的“峰林云海”传播到更远的远方?
又或者,您经营的酒店、旅行社,正不断优化服务,只为给客人一个“来了就不想走”的张家界?
展开剩余91%现在,这一切的辛勤付出与卓越成果,都有了官方认证的价值回响!
2025年张家界市旅游发展奖励兑奖工作已经开始实施,一大波“真金白银”的奖励等着你来领。
2025年张家界市旅游发展奖励兑奖咨询电话
01
旅游形象宣传奖
1.客源市场线上推广奖
市场营销与交流合作科
2.新闻宣传奖
市委宣传部
3.境外市场线下推广奖
市场营销与交流合作科
市场管理科
4.品牌营销活动奖
5.演唱会、音乐节活动奖
公共服务与艺术非遗科
02
旅游企业规范发展奖
1.企业入规奖
按照《张家界市培育发展“四上”企业若干措施》(张政办发〔2025〕11号)实施奖励。
2.企业发展奖
文旅产业发展与科技教育科
3.监测住宿单位接待奖
市智慧旅游服务中心
03
旅游服务提升奖
1.景区品牌创建奖
资源开发与全域旅游推进科
2.旅行社品牌创建奖
市场管理科
3.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品牌创建奖
市场管理科
4.入境旅游优秀奖
市场管理科
5.导游培训奖
市智慧旅游服务中心
6.外语导游奖
市智慧旅游服务中心
04
旅游市场开拓奖
1.旅游团队接待奖
市场管理科
2.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
市场营销与交流合作科
3.研学旅游奖
文旅产业发展与科技教育科
2025年张家界市旅游发展奖励实施方案
为激发旅游市场主体活力,推动2025年我市旅游工作目标全面实现和旅游产业转型提质,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奖励原则
(一)同类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二)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分社)须通过张家界智慧旅游团队管理系统(以下统称“一码行”)申报。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
1.申报单位本年度有效投诉率超过万分之二(含万分之二)的;
2.旅行社导服人员(含小语种讲解员)本年度内在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不按要求使用耳麦讲解达2次的;
3.申报单位(个人)本年度内存在涉旅重大投诉、重大舆情、重大安全事故的;
4.申报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本年度内被列入失信人员或重点关注名单的;
5.申报单位(个人)本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6.申报单位(个人)本年度内被列入旅行社“黑榜”的。
三、奖项设置
共设旅游形象宣传奖、旅游企业规范发展奖、旅游服务提升奖、旅游市场开拓奖。
四、奖励条件与标准
01
旅游形象宣传奖
1.客源市场线上推广奖
对在境外建立张家界形象宣传外文网站,且浏览量、点击量达5000万的,给予每个网站1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社交媒体上对张家界文旅资源进行宣传的法人、个人,单条播放量达500万以上的,给予每条视频3000元奖励。对在抖音、小红书平台上发布展现张家界自然美景、特色美食、历史底蕴与民俗风情等文旅元素的正能量视频、帖文创作者,综合传播影响力及内容质量等,各评选出10个作品,给予3万—10万元奖励。
2.新闻宣传奖
本年度从市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中安排140万元,对在宣传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3.境外市场线下推广奖
对本市旅行社在本市本年度接待总人数10万人次以下(含10万人次)的新兴入境客源地城市设立旅游形象店、旅游营销中心,且该旅行社在该地揽客组团超过1万人次(“一码行”数据)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国际品牌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办事处、分公司,并开展1年以上实质性工作的,给予10万元奖励。
4.品牌营销活动奖
对创新、市场运作、具有可持续性、引流效果好的大型文化体育类活动、展示展览类活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支持。
5.演唱会、音乐节活动奖
对主办单位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售票人次中市域外占比达70%,且每场次售票人数达1万人次的,按市域外购全价票的人数给予主办方30元/人奖励。
02
企业发展奖
1.企业入规奖
对本市旅行社、旅游饭店酒店(民宿)本年度内入规,依法纳税,统计数据填报及时、准确的,按照《张家界市培育发展“四上”企业若干措施》(张政办发〔2025〕11号)实施奖励。
2.企业发展奖
(1)旅行社发展奖。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入规,对本市规上旅行社本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依法纳税,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营业额排全市前十名,且本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3万元,第三名12万元,第四、五名10万元,第六、七名8万元,第八、九、十名6万元。
(2)旅游饭店酒店(民宿)发展奖。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入规,对本市规上旅游饭店酒店(民宿)本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依法纳税,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营业额排全市前十名,且本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3万元,第三名12万元,第四、五名10万元,第六、七名8万元,第八、九、十名6万元。
3.监测住宿单位接待奖
对配合纳入“湖南文旅统计综合平台”重点月报监测的住宿单位,且年均入住率达80%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年均入住率达90%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03
旅游服务提升奖
1.景区品牌创建奖
对本年度内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度假区的,按照《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张政办发〔2021〕25号)实施奖励。对本年度内成功创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6万元奖励;成功创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全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创成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给予2万元奖励。
2.旅行社品牌创建奖
对本年度内成功创建省五星、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3万元奖励。
3.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品牌创建奖
对本年度内成功创建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的,按照《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张政办发〔2021〕25号)实施奖励。对本年度内成功创建全国甲、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8万元奖励;成功创建省级五星(或全国丙级)、四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5万、3万元奖励。
4.入境旅游优秀奖
对本年度内本市旅游饭店酒店(民宿)及餐饮接待服务场所开展国际化改造、被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列为入境旅游接待示范点的(每个类别不超过5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导游培训奖
对本年度内本市培训机构、高校、社会团体等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人才培训的,给予中文导游100元/人、外语导游200元/人的奖励。
6.外语导游奖
对本年度内考取外语导游证,并在张家界执业带团10个以上(含10个)的导游,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对本年度在张家界带团人数排全市前十名的导游,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对本年度内考取国家特级导游(不限语种)、高级导游(外语)、中级导游(外语)的导游,分别给予每人10000、5000、3000元奖励。
04
旅游市场开拓奖
1.旅游团队接待奖
为促进张家界旅游市场发展,可依法按照“谁受益,谁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旅游团队接待奖。结合实际成熟条件,明确由武陵源景区先行,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配合推进,鼓励旅行社、航空公司等经营主体支持游客赴武陵源景区游览。奖励人数为承接旅游团队在“一码行”购买武陵源景区全价门票的人数,其中国内团队需在市域内住宿2晚及以上,境外团队需在市域内住宿3晚及以上。奖励数据以“一码行”及公安住宿系统为准。申请旅游团队接待奖的旅行社须按照“四统一”要求管理,本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依法纳税。不含本市市内散拼组团(以旅行社提交的72小时内“一码行”行程单为依据;经批准的规范落地散拼除外)。
(1)国内团队接待奖。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入规,对本年度在“一码行”购买武陵源景区全价门票达2万张以上(含2万张),在市域内酒店入住2晚、3晚、4晚、5晚及以上的规上旅行社(含当年入规),分别按照4元/人、6元/人、8元/人、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申报单位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旅行社(含本年度内评定)或本年度被纳入“红榜”的旅行社,按上述标准再增加2元/人给予奖励。经批准的规范落地散拼的规上旅行社纳入该项奖励,按照2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2)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对本年度从本市本年度接待总人数10万人次以下(含10万人次)的新兴入境客源地招徕境外游客,通过“一码行”购买武陵源景区全价门票的旅行社,按照在市域内住3晚40元/人(每增加1晚奖励标准增加10元,最高8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本年度从本市本年度接待总人数10万人次以上的入境客源地招徕境外游客,通过“一码行”购买武陵源景区全价门票达1万张以上(含1万张)的旅行社,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2.研学旅游奖
对本市本年度内新获全国研学旅行基(营)地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营)地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奖励实施主体
(一)全市旅游发展奖励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其中,旅游形象宣传奖之新闻宣传奖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具体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拓奖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旅游航线航班奖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项奖励的奖励审批表、奖励备案表由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制定。
六、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奖励,所有奖项可引进第三方机构评估。
(二)各奖励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职能职责,依照各奖励条件严格审核。
(三)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或恶意串通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奖励申报、审核、审批资料存档由各奖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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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邓宇轩 一 审:唐云鹏
二 审:潘 鑫 三 审:聂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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